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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监管

(来源:河北法制报)

□ 和雪慧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数字货币以一种新兴货币的形态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目前已试点覆盖我国17个省(区、市)的26个地区,在批发零售、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截至2025年9月末,试点地区累计处理交易33.2亿笔,通过数字人民币App开立个人钱包2.25亿个,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初步建立,创新应用和场景建设持续深化。

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发展与货币数字化的必然产物,数字人民币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一,犯罪风险。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交易的隐秘性、可控匿名性和交易便捷性,将数字人民币用于诈骗、洗钱、转移赃款、偷税漏税等犯罪活动。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数字人民币犯罪案件不断涌现,2021年9月中旬,河南省出现全国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钱的犯罪团伙。第二,技术风险,数字人民币的运行主要依托于区块链技术下的数据流通,数据能否正常流通、技术体系是否成熟等因素影响着数字人民币的运行。同时,数据在流通的过程中,还要防止不法分子对信息平台进行攻击,窃取用户个人信息。此外,数字人民币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金融风险、跨境流动风险等。我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金融大国,不仅要敏锐地洞察到数字货币所带来的风险,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数字人民币这一新兴事物进行监管,以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使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我国高度重视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监管问题,但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对数字人民币的监管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第一,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监管依据不充分。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数字人民币规定为我国的法定货币,这是数字人民币首次被法律规范所承认,亦为数字人民币的监管提供了规范性支撑,但现有的政策法规仍难以弥补数字人民币监管领域的空白,亟需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监管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传统人民币的法律监管模式难以满足数字人民币的监管要求。我国传统人民币的发行与监管模式是“央行统一发行与宏观监管——商行代理投放”,但数字人民币具有数字信息性、可匿性、隐秘性等特点,延续传统人民币的法律监管模式难以对数字人民币的数据流通、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水平等问题进行监管,不利于数字人民币的发展。第三,数字人民币犯罪风险的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上文中论述了数字人民币所带来的犯罪风险,由于其独特属性,其所引发的违法活动存在难以追踪、技术要求高、隐匿性强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犯罪风险法律监管机制对洗钱等犯罪活动进行规制。第四,数字人民币技术监管欠缺。数字人民币是金融和科技融合的新兴产物,其能否平稳运行与相关技术是否成熟和完善直接相关,应当加强对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监管,明确技术监管的责任主体,由相关主体对数字人民币技术进行监管,避免出现技术风险。

针对现阶段我国数字人民币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第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数字人民币的独特属性,规范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使用行为;规定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方式,弥补现有监管领域的空白。第二,实行多元化主体法律监管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双重结构,鉴于数字人民币的特点,我国可以采取以央行监管为主、各地商业银行在央行的授权下进行法律监管,同时引入相关社会组织进行协助的多元化主体法律监管模式。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央行的授权下进行监管能够有效分散权力,加强对数字人民币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相关社会组织作为新兴领域的治理主体,对问题的处理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灵活性,能够在数字人民币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建立数字人民币犯罪监管机制,提升犯罪打击力度。首要任务是结合司法活动中出现的大量违法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强化网络犯罪技术侦查水平,对数字人民币用户开展定期抽查和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完善的犯罪监管机制。第四,建立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技术平台。数字人民币对技术有着较高的依附性,建立数字人民币技术平台并引入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对技术平台进行监管,将用户信息存储在固定的平台中,由第三方机构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根据用户信息的存储量、流通情况等内容进行优化,为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明确第三方机构对技术平台的监管责任,一旦出现技术风险,则由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023级研究生)